独立法条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总体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