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动态管理制度。预案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预案及时印发给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并重新报备民航地区管理局。 机场管理机构在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及其它主要驻场单位的意见。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备前,应当征得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