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十九条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协调统一。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针对各种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程序及检查单等; (二)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本规则和机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在机场不同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权力、义务和指挥权以及突发事件类型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三)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其中,通知程序是指通知参加救援单位的先后次序。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应当设置相应的通知先后次序; (四)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机场管理机构与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明细表、联系方式; (六)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支援协议;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 (八)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九)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 (十)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有关残损航空器搬移的协议; (十一)在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可能产生的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警报、广播、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引导人员疏散时的职责、疏散路线、对被疏散人员的临时管理措施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