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 (三)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络工作; (四)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