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 (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 (四)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