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