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异地(省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