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异地(省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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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