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费的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 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调解、见证,实行计件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办理见证,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的,除制定具体的收费比例外,还应规定收费的最高限额。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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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