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费的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 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调解、见证,实行计件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办理见证,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的,除制定具体的收费比例外,还应规定收费的最高限额。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