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乡镇法律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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