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制定和调整乡镇法律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