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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