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或者遇有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二)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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