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委托人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