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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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