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乡镇法律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