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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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