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委托协助办理公证事项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工作量大小,从公证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