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受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