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七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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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