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