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九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三十八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