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九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三十四条

本节中所称水污染、污染物与《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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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