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九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第三十四条本节中所称水污染、污染物与《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