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十五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