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

第十一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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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