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