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注 册第六条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