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