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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