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