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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