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