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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