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二十四条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