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 业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