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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