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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