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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