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