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七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