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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