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