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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