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 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