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号)、2001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文档附件: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5.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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