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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