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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