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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