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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