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货运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