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货运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