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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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