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