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