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