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