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