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
对现存的与民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对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
对现存的与民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