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执行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违反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四)负责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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