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三十条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问题,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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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