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
(一)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
(二)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
(四)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五)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的;
(六)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出现下列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
(一)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
(二)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
(四)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五)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的;
(六)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